关于第36347629号“雅丽思芭比 YALISIBAB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12

     

    关于第36347629号“雅丽思芭比 YALISIBAB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968号

       

      申请人:魏勇生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47629号“雅丽思芭比 YALISIBAB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8153号“雅丽思 yali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无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田园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