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877352号“小天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11

     

    关于第31877352号“小天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364号

       

      申请人:许高武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77352号“小天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原有的商标基础上重新申请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17544号“夫鹅”商标、第28375029号“小天鹅LITTLESWAN及图”商标、第28373618号“小天鹅”商标、第28365602号“小天鹅Little Swan及图”商标、第28364132号“小天鹅及图”商标、第28361852号“LITTLE SWAN及图”商标、第28358678号“LITTLE SWAN及图”商标、第15834850号“小天鹅Little Swan及图”商标、第15834849号“小天鹅Little Swan及图”商标、第1354340号“小天鹅”商标、第1217686号“LITTLE SW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11月27日经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3041号撤三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暂未生效。引证商标三、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浴霸、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澡盆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八、九、十、十一分别核定使用的淋浴热水器、浴霸、沐浴器、热水器、电热水器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小天鹅”与引证商标六、七、十一显著认读字母“LITTLE SWAN”,含义上也明显区别,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小天鹅”与引证商标八、九显著认读汉字、引证商标十“小天鹅”,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九、十、十一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三、五的商标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果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