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633326号“万国小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11

     

    关于第35633326号“万国小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582号

       

      申请人:广州市每一角落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33326号“万国小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3297号“万国O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1031号“萬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字形和整体外观、发音、含义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大量的使用和宣传推广,在同行业相关公众中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万国小厨”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文字“万国OK”、引证商标二中的文字“萬國”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啤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