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11
关于第35631332号“海舵王HAIDUOW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838号
申请人:许昌金沱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31332号“海舵王HAIDUO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884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第271211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段莉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