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529569号“ChefSma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10

     

    关于第35529569号“ChefSmar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581号

       

      申请人:上海澳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29569号“ChefSm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商标固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85934号“smartche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含义上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持续的宣传和推广,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站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hefSmart”与引证商标“smartchef”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均构成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