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304175号“ASICSTIG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10

     

    关于第21304175号“ASICSTIG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23937号重审第0000000135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23937号《关于第21304175号“ASICSTIG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059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ASICSTIGER”与第16408741号“ASICSTIG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比对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相关公众在隔离比对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应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属于交叉检索,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16408741A
    号“ASICSTIG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已发生变化,影响本案结论,带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应当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决定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无效公告刊登于2019年3月20日,第1640期)。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决定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无效公告刊登于2019年11月6日,第1670期)。第17474857号“亚瑟士鬼冢虎asicstig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307275号“Asicstig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异议程序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在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