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09
关于第35857106号“ER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090号
申请人:沃特世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57106号“ER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人实力雄厚,是全球领先的分析仪器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95928号“ERAS”商标、国际注册第931569号“aera CONTACT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32990号“ERAS”商标、国际注册第912647号“aera CONTACT GERMANY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93875号“era conta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五至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放弃在“质量控制;校准(测量);临床试验;生物学研究”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30991号“ERA”商标、第26765283号“Era”商标、第12868861号“HE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360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申请人官方网站www.water.com中文介绍、《2009年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声明自愿放弃在“质量控制;校准(测量);临床试验;生物学研究”服务上的注册,故我局对本案的审理范围为“技术研究;物理研究;机械研究”等复审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外文“ERA”与引证商标一、六的外文“ERAS”、引证商标二的外文“ERA”、引证商标五的外文“aera CONTACT”、引证商标七的外文“aera CONTACT GERMANY”、引证商标八的外文“era contact”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物理研究;机械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服务;生物学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八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