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974125号“彩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09

     

    关于第32974125号“彩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544号

       

      申请人:吴鼎恩
      委托代理人:苏州火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74125号“彩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备非常强的显著性,并未仅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持续的使用和宣传,申请商标已取得显著特征,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查认为,“彩绸”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0月28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辩到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彩绸”使用在广告等指定服务上,未仅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彩绸”作为申请商标组成文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