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228130号“柳房网 WWW.0772FANG.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09

     

    关于第22228130号“柳房网 WWW.0772FANG.C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06450号重审第0000000139号

       

      申请人:柳州柳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巨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06450号《关于第22228130号“柳房网 WWW.0772FANG.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778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1299588号“柳房网WWWLIUFUN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商标异议申请在“计算机编程、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网站设计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服务上被不予注册,异议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决定在“计算机编程、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网站设计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服务上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现为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14713262号“房天下FANG.COM”商标、第19159416号“FANG.COM”商标、第20107222号“房天下FANG.COM”商标、第20107236号“FANG”商标、第20222639号“房天下FANG.CO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