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05
关于第33902681号“TEZEW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563号
申请人:特泽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舜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02681号“TEZEW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5230431号商标尚在商标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230431号商标、第14230072号商标、第12670303号商标、第20776187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