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044864号“子轩礼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04

     

    关于第36044864号“子轩礼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460号

       

      申请人:成华区衡互邦商贸部
      委托代理人:保定知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4864号“子轩礼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70853号“子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目前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子轩礼坊”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汉字“子轩”,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贵重金属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