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04
关于第35081537号“FOKUSIQ”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548号
申请人:铜陵博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跨境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81537号“FOKUSI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恳请贵局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大量申请知名企业字号作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