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68891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03

     

    关于第2568891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52850号重审第0000000188号

       

      申请人:美国奥多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52850号《关于第256889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569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原告已经放弃申请商标在4504殡仪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第15207044号“大横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第40326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108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302451号“友好集团YOUHAO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0078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法律研究”服务项目上的申请注册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申请注册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引证商标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
      综上,基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下,本院对被诉决定予以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分别刊登在2019年7月6日第1654期、2019年7月6日第1654期、2019年7月6日第1654期、2019年9月20日第1664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四在殡仪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引证商标一至三、五现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在庭审中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殡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被诉决定关于申请商标在殡仪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殡仪一项服务以外的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现核定使用的殡仪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殡仪一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