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336649号“COOH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31

     

    关于第29336649号“COOH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91548号重审第0000000177号

       

      申请人: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91548号《关于第29336649号“COOH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72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COOHOM”系字母组合商标,第11324927号“COOH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亦为字母组合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人昆明鲜到家蔬菜配送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月13日被核准注销,其作为商标权利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并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被新的权利主体所承继。引证商标虽在先注册,但因其权利人注销,引证商标已无法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非商标自身显著性问题),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12月20日,第1676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