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658309号“黑泥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31

     

    关于第35658309号“黑泥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1140号

       

      申请人:宁洱县勐先镇上寺黑泥塘茶叶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58309号“黑泥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66726号“黑 泥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457974号“本草 黑泥堂BENCAO HEINI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整体结构、含义、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获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黑泥塘”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黑 泥塘”完全相同、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本草 黑泥堂”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均相近,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