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31
关于第35543282号“蜂壮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1142号
申请人:长葛市颐恒健蜂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43282号“蜂壮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臆造词, 本身不具有固定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特点产生误认。另,有多件含“壮壮”字样的商标在第31类商品上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淘宝店铺截图、销售清单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蜂壮壮”构成,可以被消费者理解为“蜜蜂身体强壮”,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1类饲料、动物栖息用干草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