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30
关于第32916799号“金箔文産 GOLD FOLL
CULTURE INDUST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333号
申请人:南京金箔文化产业发展集团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信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16799号“金箔文産 GOLD FOLL CULTURE INDUST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已向我局提交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38136号及第30159207号“南京金箔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金箔故乡纪念碑 刘如生题 NANJING GOLDFOIL HOLDING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的所有人共同签署的《共存协议》原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所有人达成共存协议,共存协议体现了商标权利人对享有商标专用权部分权利空间的让渡和处分,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亦无证据显示共存会损害相关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我局对此予以认可,并据此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再具有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987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