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933616号“APPLIED SMARTSTA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30

     

    关于第33933616号“APPLIED SMARTSTAR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318号

       

      申请人:应用材料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33616号“APPLIED SMARTST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根据申请人企业名称臆造而来,指示的是“应用材料公司的半导体薄膜生产用设备的生产、运送和安装调试的计算机系统”,并未对商品的功能进行描述。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知名度的相关材料、《半导体薄膜技术与物理》的相关内容等证据(光盘或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单词“APPLIED”和“SMARTSTART”组成,可译为“应用的智能启动”,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获得了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