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815833号“流酶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5815833号“流酶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322号

       

      申请人:山东美高国际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临沂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15833号“流酶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的寓意,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应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获得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另有多件包含“酶”字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对申请商标进行实际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酶”旧称酵素,是动植物、微生物细胞分泌的具有高度催化性能的蛋白质,作为申请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第1类动物肥料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