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62517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9

     

    关于第11625177号图形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098号

       

      申请人:广州皇家骆驼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深圳市企鹅鞋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5)商标异字第000006478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6年01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第7243730号图形商标、第139019号“企鹅QIE及图”商标、第724373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相关商标的注册信息;
      2、原异议人商品图片;
      3、原异议人商品销售情况;
      4、相关裁定书。
      我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运动衫;游泳衣”等。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为“跑鞋(带金属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视觉效果较为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部分类似,已构成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整体外观差异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材(均为复印件):相关商标的注册信息。
      我局向原异议人寄送的参加复审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0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5月27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商评字2016第0000082335号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并刊登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鞋垫等商品上,现均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局作出被异议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的决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仅针对被异议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上述内容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已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企鹅QIE及图”、引证商标三图形整体视觉效果不相近,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自身或其构成要素故意夸大了商品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在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并无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所规定的情形,故原异议人该二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