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775418号“京唐健步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5775418号“京唐健步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700号

       

      申请人:傅杨莉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75418号“京唐健步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显著特征。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注册是主观善意。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33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识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恳请考虑上述事实和理由,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显著识别汉字"京唐"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