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188440号“哈力高黑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1188440号“哈力高黑牌”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275号

       

      申请人: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门名仕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江海区颖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9日对第31188440号“哈力高黑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77708号“黑牌”商标、第19872220号“黑牌”商标、第147713号“BLACK LABEL”商标、第19871673号“BLACK LABE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 三、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29个,其中部分属于对他人知名商标的摹仿和组合,例如“哈力高轩尼诗”、“哈力高人头马”、“哈力高芝华士”等,可见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极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百度百科、维基百科、上海酒业协会等对于黛尔吉奥的介绍;2、申请人自制公司介绍手册;3、“帝亚吉欧(上海)洋酒有限公司”与“帝亚吉欧洋酒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4、黛尔吉奥2010年向美国证交会提交的公司信息材料证据、产品于1970年代进入中国市场的证明、收购水井坊新浪网报道、成立十周年别册及报道、参加公益活动资料、报刊及户外广告记录等;5、《财富世界500强》杂志复印件及官网上排行榜信息、杂志《私享洋酒》、全球企业品牌价值100强排行部分年份资料;6、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2007年《威士忌年鉴》、2005-2008年部分报纸复印件;7、“JOHNNIE WALKER” 品牌历史简介、百度百科介绍、广告宣传、销售证明、品牌认知度调查报告及相关报道等资料;8、帝亚吉欧相关审计报告、销售发票、分析报告;9、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10、相关判决书、裁定书;1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及其工商登记信息资料;12、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诸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有与争议商标类似的商标被获准注册。被申请人恳请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意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3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威士忌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二、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威士忌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葡萄酒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均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具体体现在该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哈力高黑牌”完整的包含引证商标一、二“黑牌”及引证商标三、四“BLACK LABEL”对应中文“黑牌”,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黑牌”、“BLACK LABEL”的新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威士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威士忌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具有相同的来源或者其来源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在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能够予以救济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2013《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另,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