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096414号“豆邦”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9

     

    关于第12096414号“豆邦”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935号

       

      申请人:崔艳民(原撤销被申请人:济南护源商用机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省齐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青岛出奇智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原撤销被申请人因第12096414号“豆邦”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380号决定,于2019年05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原撤销被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原撤销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清算报告、股东会决议、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2、商标转让受理通知书;
      3、商标许可合同;
      4、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年报;
      5、复审商标使用照片、品牌宣传条幅制作收据;
      6、美容院预约卡、体验卡、宣传名片、理疗价目表;
      7、委托制作条幅公司的执照;
      8、收款收据存根(办理美容卡、艾灸卡)。
      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已包含在上述证据中,我局不予赘述。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原撤销被申请人于2013年1月24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4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按摩”等服务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复审商标经转让,现为崔艳民名下有效商标,故我局将其视为本案申请人。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7月13日。
      2、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8年7月23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第44类“医疗按摩”等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原撤销被申请人需提交其在2015年7月23日至2018年7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涉及的指定期间完全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我局认为,对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包括商标注册人的使用和被许可人的使用。本案中,证据1、2、4、7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证据3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授权情况,无法证明其实际使用情况。证据5、6、8为自制证据,不具有证明力。综上,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