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687494号“四川宝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5687494号“四川宝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705号

       

      申请人:成都文旅宽窄巷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87494号“四川宝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宽窄巷子旅游牌的实际经营者及品牌培育者。申请商标中四川并非表达的是行政区划的地名,而是具有其他含义,商标因此具有显著性。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系出于实际发展需要,商标外观及整体含义与公司理念及形象相关。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注册带有川渝特色的词汇商标;申请人宽窄巷子项目开发过程报道;申请人所获荣誉奖项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四川",四川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该文字包含于申请商标中且整体未形成区别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