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2640112号“ASPECTIMAG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249号
申请人:阿斯派克影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40112号“ASPECTIMAG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98642号“ASPECT”商标、第5134386号“尼盛国际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21616号“ASPECT - 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诊断设备等商品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张世莉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