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4537197号“顺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957号
申请人:珲春市顺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延边金河商标代理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37197号“顺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870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乐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