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4223533号“液态童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147号
申请人:上海丰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23533号“液态童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液态童颜”,指定使用在健美按摩设备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张世莉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