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3819083号“寰鲸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970号
申请人:寰鲸科技(大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东方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19083号“寰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146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83138号商标、第913019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