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79800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479800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926号

       

      申请人:广东高云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众鼎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980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22058号商标、第20554650号商标、第13224842号商标、第856539号商标、第14332938号商标、第22583865号商标、第15166320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主营业务相差甚远,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宣传资料、荣誉证书及获奖新闻展示、各引证商标官网资料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表现手法、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卡、低压电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及外围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变压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变压器(电)等商品,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