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0347411号“央视财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084号
申请人:中央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47411号“央视财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99030号“央视动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注册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且双方商标标识本身存在一定区别,故我局对该共存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张世莉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