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28
关于第35816860号“TANG宸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079号
申请人:西安唐宸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匠心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16860号“TANG宸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32673029号“张阿婆传统手工 餹水铺 TANG”商标、第35073765号“TANG”商标、第16371093号“廰TANG 2”商标、第7908512号“TANG和中堂”商标、第33271018号“唐 糖汤 唐 TANG”商标、第35706122号“盛唐楼 唐 TANG”商标、第35706123号“阳光盛唐阁 唐 TA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据此,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