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783919号“点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8

     

    关于第24783919号“点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70408号重审第0000000186号

       

      申请人: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70408号《关于第24783919号“点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165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院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12888862号“融点银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对申请商标在类似服务上予以驳回的事由不复存在,本院依据新的事实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刊登在2019年6月20日第1652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