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083724号“羊41313”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8

     

    关于第34083724号“羊41313”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011号

       

      申请人:贾士友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83724号“羊41313”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306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