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28
关于第3577889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197号
申请人:美姗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胜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788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366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常凯
陈思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