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100963号“LA PRAMO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3

     

    关于第33100963号“LA PRAMO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091号

       

      申请人:瑞士里海之谜(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00963号“LA PRAM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81721号商标、第285897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在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所有人是对申请商标的抢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