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里容易被大家忽略的事

时间:2018-03-12

    1、商标注册之前需要查询名字

    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因此在商标注册之前,申请人需要到商标局指定的网站或委托专业代理公司进行商标查询,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和违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是否会产生与其他人商标近似等情况。

    2、申请注册手续必须是北京商标局办理

    根据商标局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可以通过直接递交、邮寄递交,以及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商标注册申请3种方式将申请文件递交给商标局,但是,企业或个人直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时,必须是到位于北京的国家商标局进行办理的。

    3、必须是注册商标的商品

    我国实行商标自愿注册原则,但《商标法》第六条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是使用申请商标注册了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需要进行强制商标注册的商品只有香烟,雪茄烟这种类别的。

    4、商标异议不是随便提出的

    经过九个月的审查之后,申请注册的商标将进入三个月的初审公告期,这是为了征求相关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以提高商标注册的准确性。已经进入初审公告期的商标申请是可以被提异议的,但是请注意,只有违反了绝对拒绝注册理由(《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商标,才能被任何人提异议。对违反了其他规定的商标,只有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才能提出异议。

    5、外国人不能自行办理商标注册

    我国《商标法》第十八条对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进行了规定,法律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不得自行办理商标注册等商标事宜。

     

    商标法.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