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社团、行会如何在我国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时间:2018-01-29

    外国企业、社团、行会在我国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是《商标法》第 3 条所称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集体商标)、“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证明商标)、外国自然人或个体经营者不得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外国申请人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也应附送主体资格证明及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外国申请人申请注册证明商标的,应当提供由其主管部门(或根据其所在国的实际情况或惯例)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比如:工业或商业登记簿文件或协会登记的文件。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外国企业、社团、行会如何在我国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外国申请人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涉外代理组织办理,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载明代理权限和委托人国籍。 

    商标注册申请等书件,包括使用管理规则、证明文件等,应当使用中国文字,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代理人委托书和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有关证明文件应真实有效,其公证、认证,按对等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