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商标性使用的判定是怎样的?

时间:2018-01-18

    很多人对于“商标性使用”可能并没有一个很好的认识。因为在商标法中,对于这一点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第三条中却指出了“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我们一起就可以从这一法规中分析出“何为商标性使用”。

    事实上现在还有很多商家在使用自己的商标时,会时不时去蹭一蹭其他驰名商标的知名度,比如会使用一些混淆其他驰名商标的文字或者图案。但是这样的行为很容易误导消费者。商标可以代表一个产品的身份和特性,所以可以用来区别其他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独特的指向性。所以如果一个标志的使用构成了侵权,那么商品和服务的出处和来源的指向将会受到影响。若过一个标志的使用属于这种情况,那么就可以称为“商标性使用”,并且也构成了商标侵权。

     

    法院对商标性使用的判定是怎样的?


    从商标的使用目的来看,在于“识别商品来源”。即通过使用商标,使他人了解该商品来源于什么地方或者来源于什么企业。即通过商标的使用,使他人知道该商品是由哪个企业生产制造的,或者该企业是做什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1.未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关联的注册商标宣传行为不属于商业标识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2.在同类商品上大面积、重复性、接连使用注册商标标志的行为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3.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房楼盘名称宣传使用,属于识别性的商标使用行为则构成侵害商标权。

    4.使用行为未起到标明出处或来源的作用,则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

     

    5.将商标使用于商品或外包装的突出或醒目位置属于识别性的商标使用。

     

    总结!“商标性使用”是一种侵权行为,谎称自己使用的是标识,但是却用此来谋取利益。好听商标转让网在此也要提醒各位,如果遇到别人侵犯您的商标权,一定要向商标局投诉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