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商标审查标准

时间:2017-12-08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人,要求将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作为商标保护或者要求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自该商标在国际局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商标局驳回该领土延伸申请。

    二、相关解释

    立体商标,是指仅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要素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

    三维标志。

    本部分规定立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其中形式审查内容除普通商标申请的一般形式要件外,还包括立体商标申请的特殊形式要件;实质审查包括立体商标功能性的审查、立体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立体商标禁用条款的审查和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含有其它显著性要素的普通形状立体商标的注册,并不表示普通形状本身获得了注册。

    三、立体商标形式审查

    申请人必须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商标图样或照片,可以是三维视图、多视图或者立体效果图,并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上注明是“立体商标”。如有必要,申请人可在商标说明中对立体商标图样进行文字描述,也可以在申请书中对商标中不主张权利部分声明放弃商标专用权。如果图样不能体现三维形状或者体现的是无法识别的三维形状,则不能视为立体商标。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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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使用商品:饼干)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