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02
芜湖小吃是当地市民熟知的有名小吃。所谓的金字招牌往往是经营者多年打拼,靠着实力和口碑创出来的。名气伴随而来的就是各类“蹭名”、“蹭热度”的侵权行为。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红旗大个子麻辣烫”商标侵权案件,商标维权诉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据经开区法院法官柴俊介绍,“红旗大个子麻辣烫”在芜湖地区具有较好经营声誉,2009年和2016年分别被评为“芜湖十大名小吃”和“安徽特色小吃名店”。原告陈某在2011年已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红旗大个子麻辣烫”图文商标。
本案原、被告于2012年6月8日签订《加盟协议书》,约定邵某加盟“红旗大个子麻辣烫”旗下,在XX路设立分店。陈某授权邵某使用“红旗大个子麻辣烫”招牌,邵某一次性支付加盟费,加盟期限截至到2015年6月8日。然而在加盟期限尚未满期间,被告将招牌“红旗大个子麻辣烫”更名为“XX路大个子麻辣烫”,突出使用了“大个子麻辣烫”字样,且在外卖网站、外卖包装上均使用“XX路大个子麻辣烫”字样。
2015年1月21日被告邵某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XX路大个子麻辣烫”商标,原告陈某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异议。案件中止审理期间,国家商标局作出“XX路大个子麻辣烫”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双方商标整体上较为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在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邵某构成商标侵权,并要求停止侵权。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被告所经营的“XX路大个子麻辣烫”餐馆不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双方签署的《加盟协议》已经因协议期满而终止,原告主张的侵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系“红旗大个子麻辣烫”文字与图形注册商标专有权人,该商标在合法期限内其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经营的“红旗大个子麻辣烫”商标在芜湖消费者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被告邵某经营的“XX路大个子麻辣烫”与原告在先注册的“红旗大个子麻辣烫”商标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被告在其经营的餐馆招牌、线上平台等醒目位置使用原告商标中核心标识“大个子麻辣烫”字样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了商标近似、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一致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错误认识。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服务类别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相近似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构成侵权有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肯定。
近期“红旗大个子麻辣烫”商标所有人陈某又将其他商家涉及店铺和线上平台使用“大个子麻辣烫”字样的侵权行为提起系列案件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