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的审查

时间:2017-12-07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证明商标的审查

        《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6月1日施行)。

        二、相关解释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可以由《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志构成。本部分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人主体资格、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其申请人主体资格和使用管理规则应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的特殊条件,本部分第五条规定对此类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审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审查,适用本篇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规定。

        三、普通证明商标的审查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1.申请人应当提交其依法成立的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等。

        2.申请人应当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详细说明其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检测设备,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拥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

        (二)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2.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3.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4.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5.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6.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7.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