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

时间:2017-12-06

        个案认定。首先,当事人必须在具体的商标案件中,认为系争商标构成对其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并且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时才可以提起驰名商标认定;其次,在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中,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只对本案有效。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在本案中可以作为驰名商标保护记录予以考虑。

        被动保护。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在具体的商标案件中应当事人的请求就其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并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或裁决。当事人未主张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主动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

        按需认定。如果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区别较大,或者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与他人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差较大,系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会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无需对他人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适用要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须符合下列要件: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但尚未在中国注册;

      (2)系争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与他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类似;

      (4)系争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容易导致混淆。

        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须符合下列要件: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且已经在中国注册;

      (2)系争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与他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

      (4)系争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