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如何保护非注册商标

时间:2017-11-29

    在我国,商标权、专利权、名称权、商号权、著作权等权利由不同政府职能部门核准注册或者管理。商标审查部门的法律职责是通过对商标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审核来确认商标专用权。因此一般仅涉及对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权利的保护。

    商标审查如何保护非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或已不正当手段损害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既包括他人申请在先或者注册在先的商标权利,也包括他人已经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的非注册商标。虽然在商标审查程序中,审查人员一般仅对类似商品上申请在先或注册商标予以保护,但是对于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非注册商标也有保护。只是这种保护既受到审查人员主观理解和认知差异的限制,也受到商标影响范围和商品消费领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商标审查中未能形成一致的做法和规范。

    其次商标审查一般不涉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权利的通常做法是由工作程序决定的。在商标审查程序中,商标审查人员针对商标申请人的申请书件,对商标数据库中的商标信息进行检索、审查。除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一天在类似商品上申请了近似商标外,无需权利人提供除商标申请书以外的任何证据。因此凡涉及其他民事权利和其他商标权利时,一般都在审查后续的异议、争议、复审等程序中,依赖相关权利人的自我主张予以审理和裁决。

    因此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核心是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合法使用。通过商标审查保护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非注册商标,既减少了相关权利人后续程序的诉求,缩短了商标注册周期,加快了商标注册进度,更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市场秩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创立商标信誉的艰难与恶意抢注商标的便利、保护未注册商标的被动、无奈与撤销抢注商标的繁复、冗长是直接造成日益严重的商标抢注现象的原因之一。

    在审查后续程序中依赖相关权利人的自我主张,解决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是义务性行为而非保护性行为。在商标审查程序中,将具有一定影响的非注册商标的保护予以提前,不给抢注者留有获取利润的空间,使商标抢注和商标攀附行为得到及时制止,是法律范围内的主动性保护。另外,商标信息已经实现无偿向社会公开,商标审查加大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对于打击恶意抢注行为、引导商标申请人商标注册,具有示范作用的意义。在这类被驳回的商标中,申请人很少再通过驳回复审程序主张权利,包括前面所举的四组案例。这些也从另一个角度表明,商标审查对已经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是完全必要的。

     商标审查对于已经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往往体现在对商标法禁用条款的引证上。比如容易使消费者对其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的驳回理由,依据的就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条款。缘何不直接引用第三十一条已经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呢除受主客观制约和限制外,主要是对引证商标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的界定问题。商标审查不能要求相关权利人提供使用证据,使用证据是判定商标对公众影响的重要依据。因此商标法规定异议、争议等审查后续程序解决非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甚至通过权利人诉求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职责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在审查后续程序中,在使非注册商标有了充分裁定证据的同时,也使抢注者赢得了获取暴利的时间。因此,在商标审查程序中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加大对非注册商标的保护,同样具有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