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22
摘要:移动互联网中的App标识是一种新的商业标志,该标志不仅具有区别同类App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而且独特的App标识逐渐成为一种稀缺资源;App的名称和图形在移动互联网中具有唯一性,一旦被他人注册,同名App将无法进入该手机应用商店。App应用软件上传是移动互联网环境下一种新的商标使用形式;如果上传与他人注册商标同名的App并使用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App应用商店的管理者主观上明知App上传作者的行为侵权,客观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构成帮助侵权,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不能适用避风港规则免责。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人们进入手机商店,下载App应用软件浏览和购物成为一种潮流和时尚,但同时也带来了相关的商标纠纷。比如,2014年8月上海法院受理的首例移动互联网商标侵权纠纷案立案,该案件因涉及他人注册商标作为App应用程序的名称使用,被媒体称为移动互联网领域商标侵权的新形式,该案也是继‘抢注商标及域名等类型的案例之后,出现的将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用于App应用程序上的新型案例’。
本文以为,在App应用程序纠纷涉及的相关主体中,应用程序的开发者一般是该程序的设计人,只要该程序软件是其独立研发的自主产品,不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但如果开发者将其设计的应用程序上传到应用商店里,则另当别论,同时,这些主体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还要依据个案进行判断。
综上,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加之手机购物交易的方便和便捷,App名称的抢注或将成为继抢注商标、域名和微信公众号之后的一个新领域。为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利益,应规范和引导App开发者和上传者的行为,避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和商号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