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能警报!!商标转让并不等同于获得著作权

时间:2015-05-30

    有不少企业在进行商标转让时,往往错误的认为自己获得了商标标识的著作权,其实这个答案显然是NO的! 因为《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两者所关联的并不一样,若在商标转让过程中没有明确要求同时转让商标标识著作权,则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大家要注意了。

    2008年,嘉宝自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将漳州全盈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告到法庭,表示其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著作权。原因是该商标早在1977年就已经取得了台湾地区的商标转让权,而漳州公司在2000年从嘉宝公司买下了1312170号注册商标,前者其后将该商标用在砂轮上,嘉宝公司认为漳州公司侵犯了其锚牌及相关图案的著作权,须赔偿其相关经济损失。2010年,法院宣布嘉宝公司败诉,原因是在商标转让中嘉宝公司错误认为自己也一并拥有了商标著作权,但并无明确证据显示其获得了该系列商标的著作权,法律依据不足,因此宣告其败诉。商标权受让人并不当然取得相关商标标识的著作权

    在商标转让的过程中,转让的商标著作权是否一并会转让受让人,从上述例子可以给出否定的答案。若企业想同时获得商标著作权,需在签订商标转让合同的同时,也签订一份该作品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并且要注意及时办理并应注意及时办理著作权登记或变更手续,已完全保护自身的权利,避免带来后续的麻烦以构筑相对完善的权利受让和保护体系,以避免权利瑕疵带来的后续麻烦。

     

    编辑:曾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