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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30

    关于第36526103号“上证所LEVEL-2”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384号

       

      申请人: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26103号“上证所LEVEL-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3651324号“上证E互动”商标、第3689162号“上证所”商标、第32725107号“LEVEL 3”商标、第13342271号“LEVEL 3”商标、第10804924号“上证”商标、第17873818号“上证金服”商标、第3689349号“上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
      2、引证商标一、二、五、七的所有人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引证商标六的所有人为上海上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函》,同意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注册。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信息证据可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申请人的股东。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查明事实,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上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已出具同意函,同意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且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申请人股东,因此,申请商标使用在相关服务上,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标一、二、五、六、七的所有人已出具《同意函》,且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尚有差异,我局对该同意书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