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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30

    关于第7166671号“天秤 Tra Chang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045号

       

      申请人:陈泰昌鱼露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宜佳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6月17日对第7166671号“天秤 Tra C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天秤图形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且于1954年已在泰国获得注册,2004年在欧盟获得注册。天秤图形商标经过申请人经销商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广泛销售,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经销商,其未经授权,恶意抢注申请人的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天秤图形商标完全相同,使用于相类似的商品上,将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之后注册的第21287692号、第21287670号“天秤 Tra Chang及图”商标被异议决定不予注册。此外,被申请人不仅仅抢注了申请人的商标,还大量抢注了其代理的泰国其他企业的“神童 Lucky Kid及图”、“Kanokwan”商标等。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泰国、欧盟商标注册证书、百度网下载资料、阿里巴巴下载资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来往函件、产品标贴及实物照片、2013-2015年出口中国大陆地区的证据、被申请人网页资料、被申请人抢注泰国企业商标的资料等复印件及翻译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上海都汇商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7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粉、酱油、调味料、调味品、豉油、辣椒油、豆酱(调味品)、蚝油、鱼露、调味酱商品上。专用期至2020年7月20日止。2012年4月27日,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商标260余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另包括第21287670号“天秤 Tra Chang及图”商标、第21287692号“天秤 Tra Chang及图”商标、第21276689号“蓝童 Lucky Kid及图”商标、第25074168号“Kanokwan”商标等,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或不予核准注册。其中,(2019)商标异字第5830号决定书认定第21287692号“天秤 Tra Chang及图”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不予注册;(2018)商标异字第61841号决定认定第21287670号“天秤 Tra Chang及图”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相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2019年《商标法》。2019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应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加以审理
      一、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17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距争议商标注册日2010年7月21日已超出五年的期限。故,申请人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主张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我局予以驳回。
      二、根据审理查明2,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商标260余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另包括第21287670号“天秤 Tra Chang及图”商标、第21287692号“天秤 Tra Chang及图”商标、第21276689号“蓝童 Lucky Kid及图”商标、第25074168号“Kanokwan”商标等,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或不予核准注册。此外,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的天秤图形商标在第30类鱼露商品上自1954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6日期间在泰国处于注册有效期,2005年已在欧盟取得注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关于鱼露产品的产品检验检疫证书、往来账单、装箱单、提货单等可以证明二者具有商事业务往来关系。且天秤牌鱼露产品图片显示被申请人为该产品的经销商。故可以认定天秤图形为申请人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本国已取得注册的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具有商事业务往来关系,其在理应知悉申请人在第30类鱼露商品上的天秤图形商标的情况下,未经授权,同样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天秤图形商标极为近似的争议商标,恶意明显。且申请人提交的“神童 Lucky Kid及图”干河粉、“Kanokwan”甜辣椒等产品图片显示的产品经销商同样为本案被申请人,而被申请人又同样申请注册了与其相近似的第21276689号“蓝童 Lucky Kid及图”商标、第25074168号“Kanokwan”商标等,但并无证据显示被申请人获得了相应授权。被申请人也并未进行答辩对上述情形作出合理解释。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不具有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综上,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