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20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庭审信息显示,乐信旗下的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分期乐”)曾作为原告方,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趣分期”商标权做出无效宣告的行政裁定提出异议。分期乐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该行政认定,并认为分期乐此前申请“趣分期”商标行为不构成抢注情形。法院方驳回了乐信的诉讼请求。
“趣分期”是趣店集团(下称“趣店”)的前身。官网中关于趣店发展历程的第一条信息即为,2014年3月“趣分期”正式上线运营。2016年5月“趣分期”获得江西省赣州发放的网络小贷牌照,两个月后品牌升级、“趣分期”易名为趣店。
然而,早在“趣分期”正式上线的两个月后,即2014年5月29日,分期乐申请注册了“趣分期”商标(国际分类第35类与第36类),注册号为14777506,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7月6日。2017年7月14日,趣店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关于“趣分期”商标应当被宣告无效的申请。
这则关于“趣分期”商标之争的庭审记录,在今年11月14日被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北京法院官网完整披露出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关于“趣分期”商标应当被宣告无效的行政裁定予以支持。
在这份法院判决书上,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分期乐诉讼请求集中在两方面:首先,分期乐认为,被告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关于“趣分期”商标无效的行政裁定,应予以撤销。其次,分期乐申请“趣分期”商标的行为正当、合理,不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情形。
商标评审委员会及以“第三人”身份出现庭审现场的趣店均述称:被诉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分期乐的诉讼请求。这份引起三方争议的行政裁定,是这样认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条规定,趣店申请的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趣分期”商标在资本投资,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金融管理,金融分析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2017年10月9日,分期乐就此份行政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5月28日开庭审理,一审判决日为一个多月后的6月20日。分期乐与趣店均在诉讼阶段补充提交了证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首先,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并对“趣分期”商标权做出无效宣告的行政裁定,并无程序违法之处;其次,虽然在分期乐申请注册“趣分期”商标日之前,趣店对“趣分期”商标投入使用时间并不长,但从趣店提供的与诸多用户签订的《趣分期商城分期买卖合同》,并结合支付宝款项往来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在“趣分期”商标申请日之前,该商标已在大学生网络平台分期付款购物领域,进行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故分期乐对“趣分期”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在“资本投资,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金融管理,金融分析服务”上已经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法院判决,分期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8年中的这份一审判决当庭宣布后,记者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北京法院官网,没有分期乐就“趣分期”商标事宜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信息。
小编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官网查询,第35类与第36类的“趣分期”商标,目前为无效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