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氏”驰名商标案及申请驰名商标的好处

时间:2018-11-16

    化妆品与矿泉水,在一般人的概念里,是差得很远的两款商品吧,且在商品与服务分类表里,既不是相同类别,也没有构成相似。但是最近就有一家化妆品公司,硬是把同名的矿泉水商标给异议掉了。

    原因只有一个——损害了驰名商标的权益!

    因为认江苏省盐城悠尚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旁氏商标,损害了其对驰名商标旁氏享有的权益,联合利华公司在华展开了一场历时8年多的商标维权战,最终终于结案。

    这枚被异议商标是悠尚广告于20092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饮料水、矿泉水、啤酒、果汁、无酒精饮料等第32类商品上。在20104月,通过初审并进行公告。

    在公告期内,联合利华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理由是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原英国尤尼利弗公司1989年在我国申请、1990年被核准注册、指使用在爽身粉、面部化妆品等第3类商品上的旁氏商标,已于19961月被核准转让予联合利华。

    而该枚引证商标已在中国成为面部化妆品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因此主张被异议商标构成复制、摹仿,误导公众,损害自己权益,要求商标局对其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局于20127月实现了联合利华的这一愿望,而悠尚广告迅速于同年8月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商评委表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矿泉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赖以驰名的化妆品商品完全属于风马牛不相及的行业,从而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对其予以了核准注册。

    于是对结果不满的联合利华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中院判决结果令商评委不服,又告到北高院等一系列诉讼之后,终于在2018年迎来最终结果。

    北高院作为终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以支持一审判决的 “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破坏引证商标与面部化妆品等商品唯一、固定的联系,减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性理由结案。判定驳回商评委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即是撤销商评委所作的核准注册的复审裁定,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通过本案,我们最直观的感受恐怕便是——身为驰名商标或者说坐拥驰名商标的企业真爽啊,只要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除了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以外,还有权禁止其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标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

    可是你知道吗,这仅仅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好处,可不止这一点,认定驰名商标的好处多着呢!

     

    认定驰名商标对于商标保护有哪些好处?

    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

    驰名商标不仅是对企业实力和品牌知名度的肯定,更会赋予企业及品牌无形的市场影响力,对一个企业的影响深远,意义重大。虽然我国已经明令禁止再利用驰名商标作为广告宣传手段——但不得不说,有这四个字加持,那几乎就是质量的象征、荣誉的代表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