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浅析商标注册被驳回的救济途径!

时间:2018-11-06

    许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企业设计了一个商标,并且已经使用了一段时间,然后再申请商标注册。但是在注册过程中,由于在企业拟注册的商标类别上已经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从而被驳回申请,经过了复议程序后,仍维持驳回申请的结论。

    由于之前的商标已经投入使用,且花费了一定人力物力,企业自然想继续使用该商标。那么此时是否还有从商标或者其他方面的救济途径,使企业能够继续使用商标或者保护相应的商标权利的方法呢?

     

    一、商标途径的救济

    (一)提起行政诉讼

    在商标注册复审被驳回后,对于企业来说,商标注册的程序其实并未完全结束。企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的裁决。有人可能会提出,对于商评委已经做出复审的裁决再提起行政诉讼,是否真的有实际意义?

    根据不完全数据统计,2015年、2016年、2017年,商评委就商标案件的一审败诉率分别为18.6%22%25.2%,二审败诉率分别为29.2%32.3%37.4%,败诉率呈现出逐渐增长趋势。而这个败诉率也远高于一般的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败诉率。

    诉讼中发生的情势变更(比如原先近似的商标被宣告无效或撤销)、采信新证据等事由,是导致商评委败诉率升高的重要原因;另外,法院和商评委对于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上也存在部分差异,这就给通过诉讼途径实现救济带来了可能。

    (二)对在先注册的商标,向商标局申请宣告无效或申请撤销

    如果企业拟注册的商标与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近似,而该商标的权利状态没有瑕疵或处于稳定状态,对于企业来说自然很难注册新的商标。

    然而实践中,很多在先注册的商标其实是“僵尸”商标,即权利人在商标获得注册之后,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该注册商标。对于这样的商标,拟注册商标的企业通过商标撤销程序撤销在先商标之后,再提起商标注册申请,可以大大提高获得注册的可能性。

    另外,“商标损害其他在先权利”、“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等都可以作为宣告商标无效或撤销商标的理由。

    (三)与在先商标权利人签署商标共存协议

    共存协议通常指存在冲突的商标的权利人之间签订的允许在后商标获得注册的协议。

    虽然目前在实践中,对于商标共存协议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加之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对共存协议有明确规定,因此并不能保证只要签署了共存协议,后申请的商标就一定能获得注册。

    但法院因采信商标共存协议而判定商标不近似,并允许在后商标注册的案件的数量不断攀升,例如,著名UGG”商标行政案件以及“真的常想你”驳回复审案。

    即使无法通过共存协议获得新商标的注册,通过共存协议的签署,至少也可以保证在继续使用商标的过程中,不会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

    (四)重新设计新的商标样式

    由于商标的近似性审查有一套专门的评判标准,因此有时即使是常人看来近似甚至相同的商标,如果改变排列组合,或者增加一定的艺术设计,也有可能获得注册。

     

    二、非商标途径的救济

    第一部分提到的方法都是通过商标的途径进行救济,这些途径在流程上往往会耗费较长的时间。随着知识产权尤其是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发展,对于商标的保护也有其他“非商标”的路径。

    (一)将整体“商标”的图案作为美术作品、图形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

    拟注册的“商标图形”除了可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之外,还有可能通过著作权法的途径进行保护。许多商标只要经过一定设计,就可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或者书法作品等。

    权利人将“商标”作品进行登记后,在未来就可以通过著作权法的途径对商标进行保护。

    (二)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路径进行保护

    企业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如果相应的产品或者服务达到一定知名度,就可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途径进行保护。

    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终337号案件中,原告密仕公司于2012年起使用“MR.X”商标,于20135月申请注册商标,法院认定,在密仕公司商标获准注册前,侵权人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未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使用密仕公司“MR.X”商标经营同类的密室游戏类娱乐服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如果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发展到一定程度,那么企业的商标还有可能成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进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民终409号案例中,成立于2015年的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微信公司”)在其官网首页上醒目地标有其公司名称,在其网页上有“微信单品系列”、“微信箱装系列”原浆粗粮产品的图片等,其中罐装产品及外包装箱上使用了与腾讯公司“微信”高度近似的标识,瓶装产品上使用了“微信加五角星”商标,在大桶水产品上使用了“微信矿泉”商标。

    虽然安徽微信公司所属行业与腾讯公司不同,法院但仍然认定微信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安徽微信公司于20151023日成立时,腾讯公司的“微信”即时通讯服务已经通过海量用户的长期使用与腾讯公司建立起稳定的联系,构成了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从字面意思看,“微信”二字与通讯、信息联系密切,而与保健品、食品饮料等商品毫无关联。安徽微信公司作为后成立的食品饮料类企业,在网页显著位置使用与腾讯公司高度近似的标识对其产品进行宣传,很容易误导相关公众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安徽微信公司主观上具有攀附腾讯公司“微信”即时通讯服务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总结与建议

    通过上述商标及非商标的途径,即使企业在商标审查环节未能获得商标的注册,也依然存在继续使用商标的可能,并可通过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防止第三方使用近似的商标或标识。

    需要提示企业注意的是,如果拟使用的商标在相同的类别上已经有其他的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利。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因此,如果企业是在他人获得商标注册前就已经使用商标,则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但是企业要注意保存好何时启用商标的相关证据,以防之后发生诉讼。